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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信息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制度
时间:2023-07-22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178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均按照《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经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

(三)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四) 管理人员、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五) 由于其它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三、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经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 因人员变动(出国、调离、辞职、离退休等)造成仪器设备领用后未能回收;

(二) 仪器设备由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使用,学生毕业或临时人员离校后未能归还;

(三) 因办公场地装修、搬迁,使用单位疏于监管,造成仪器设备丢失;

(四)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使用,未能归还;

(五) 因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

  四、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毁、遗失,应赔偿相同的仪器设备或按原价(折旧价)赔偿现金;部分损坏或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造成单位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损毁、遗失,除责成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严禁私自处理,使用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学校资产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视具体情节对使用负责人及单位进行全校通报及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