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任及相关领导负责统一调配、使用。设仪器设备专职管理员,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主管部门规定 的仪器设备登记、使用和维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院、本中心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
第三条 按照仪器设备的功能和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特殊管理。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以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关于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具体的仪器设备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认真做好所分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开学初和放假前必须认真做一次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突发或存在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请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 防漏电等工作,如有问题,责任到人。
第七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实验内容记录,以及技术资料的建档工作。
第八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工作,并积极配合本院、本中心的科研工作,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加强设备管理责任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管理能力。
第十条 每学期的开始或期末学院或实验中心组织检查责任人所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等。并向实验中心或院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设施使用者实行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 作,新进室的研究者必须先见习三个月,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方可上 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 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 用者责任。
第四章 仪器设备租借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租借实验中心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或科研,应首先向实验中心提出 申请,经同意后,作为租借人与该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办理租借手续,填写《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登记表》。
第十六条 管理员与租借人应对所租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以确保仪 器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七条 租借人应在实施实验前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仪器 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租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验、科研,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通过的人员负责操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九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仪器设备出现重 大故障,租借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租借 仪器设备损坏的,租借人负责维修或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条 租借人使用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 备,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使用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 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租借期满后,租借人与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确保仪 器设备的完好,并填写《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租借使用费用核算表》,经实验中心 主任或相关领导签字后上交院或实验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租借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能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更换部件,如确有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专家论证,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 可实施,租借期满后,应恢复原有状态,所需的拆改及恢复的费用由租借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租借人应承担设备租用期间的使用维修和损坏维修费用,租用 期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者,由租借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不按仪器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管理员有权拒绝 出借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和武汉大学已有设备管理规定的,必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优先执行国家、省和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主任或其授权者负责解释。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确保院、实验室教学科研用设备的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工作协调有序;
第二十八条 不出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与相关单位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条 服从组织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