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心概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武汉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时间:2012-04-15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15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它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其工作在校、院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它的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加强科学管理,搞好改造建设,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武装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必须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踏实严谨、活跃创新、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学生具备科学实验能力,掌握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探索创新的进取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二)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坚持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教学科研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首先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基础课实验基地。尽量增加每个学生的动手机会,培养其探索创新意识,提高其实践创新能力。
    (四)教育学生做好实验课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实施前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七条  科学研究
    (一)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必须不断地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二)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实验室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科研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社会服务
    (一)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研究、技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二)实验室进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诸如为社会上的事业单位进行化验、分析、试验、计量、计算、鉴定、检修等工作,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和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加工零部件,小批量生产合适产品等。
    (三)实验室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必须紧密联系学校的教学、科研,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校准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实验室成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一条  学校委派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代表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武汉大学资产管理部。该机构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实验室的工作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投资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建立健全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经费使用制度;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管理制度等,并监督执行。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教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负责实验用房的调整、改造、家具配置、安全环保等工作。 各院系安排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校、院二级管理为主,规模较大的学院,也可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配合学院调整、学科重组,拓宽实验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小而全”,组建功能齐全的实验室,以利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学院聘用,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部门或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基地、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同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备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基地、基础教学示范中心等的建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室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根据本学科的教学要求和科研方向,制定近期、中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资产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执行。
    第二十条  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除学校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外,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树立实验室建设的一流意识、特色意识、精品意识,进一步建设好开放型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基础教学示范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验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和工作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资产管理部会同其他部门对学校的各类实验室按照上级精神,根据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专业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细则,遵照执行。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避免重复购置,以利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常对师生进行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检查,强化措施。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论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二十八条  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担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任务,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技术员(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须经领导批准,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资产管理部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工作目标、各专业的不同特点、实验室的不同类型,按照国家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