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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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4-15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15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实现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所有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的行政设备以及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其何种来源经费购置的,均属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借助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管理工具对设备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校领导主管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建卡、建账及分类编号工作;

        三、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批文和海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清理、检查工作;

        五、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调拨等工作;

        六、定期向学校及上级政府部门报送全校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

        七、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学院(部)由一位院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清理清查和核对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和处置手续;

        四、督促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的使用和保养;

        五、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卡、物进行管理;

        六、仪器设备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请与购置

    第七条  在学校及学科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单位应根据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和经费支出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经资产管理部审查汇总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已经决定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单位须事先报学校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审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进行调整后,才能按新的计划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按学校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条  购置大型设备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单位购买前必须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跨学科专家、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论证,对其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管理能力、相关条件、投资预算、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设备购置前,申请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资产管理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购置,并由资产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好各项批准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与帐务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做好场地、水、电等环境的准备工作。到货后,依照合同规定由厂家或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二、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三、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四、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武汉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验收;

    六、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技术人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基建费购置的设备,应由基建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单》,由采购部门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建立《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卡》办理入库建卡手续,资产管理部开出《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验收单必须有各院、部主管设备工作的负责人、验收人的签字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公章方才有效。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后,财务部门凭验收单和发票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单价800元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不作为仪器设备单独验收入库,只对主体设备作增值处理。在验收入库时只在《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的附件栏中标明,并在主体设备管理卡上填写增值记录。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账是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依据,学校仪器设备账按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三级来建立。财务部建立仪器设备资金总账;资产管理部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应的手续,进行账,卡调整,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定保管人、定技术负责人、定操作人员,并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同时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开放共享。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管理部有权对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二条  要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严格按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及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确实需要拆卸,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或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借出使用,必须到资产管理部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毁、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保管单位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和保卫部,发生被盗应向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部报告并由公安、保卫部门出具证明。如有隐瞒、延误或欺诈,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室规则,不按技术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的;

        三、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发放设备的;

        四、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火灾、水淹、腐蚀等;

        五、由于其它过失原因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如系部分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如造成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情节严重者,除责成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重大损失者,还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填写《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报告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部。总价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由资产管理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赔偿金一律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一次性交纳赔偿费用。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应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可以分期赔偿或延缓赔偿。赔偿金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催缴,如多次催缴无效,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学生则缓发毕业生派遣证,直至交清相应款项为止。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高、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仪器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不符合环保要求,已属淘汰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理价值的;

        三、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五、仪器设备必须移地,而又不能迁移的,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扩大报废范围,不得将多余积压设备当作报废设备处理,不得将能修复的设备当作不能修复的设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原值分别填写一般仪器设备或大型仪器设备报废单,报资产管理部,并根据仪器设备原值逐级审批:

        一、仪器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学院负责人审批,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二、仪器设备原值在1——5万元,由资产管理部审批。

        三、仪器设备原值在5——40万元,由资产管理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仪器设备原值在40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领导召集资产管理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部等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报废单到各单位核实报废仪器设备,集中回收,并根据废旧利用的原则,对其中能利用的单机或附配件可进行拆、修、改、捐赠等,使得物尽其用、发挥效益,对确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拍卖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由资产管理部全额缴学校财务部。

    第三十五条  教学、科研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随意报废、处理、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需报废、变卖或移作它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专家鉴定认为确实不能使用的,可到资产管理部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按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的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评比,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武 汉 大 学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