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设函〔2020〕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业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对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武汉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武大财字〔2013〕5号)、《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武大设字〔2008〕4号)等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用车,是指课题组根据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条款(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用科研经费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捐赠、专门用于科研业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科研业务用车管理,应本着按需配备、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业务用车的归口管理,各科研业务用车所在单位负责车辆的安全、维护、使用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科研业务用车的配置管理
第五条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安排新购科研业务用车,并严格控制购车数量。新购车辆应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辆,不得超标配备。
第六条 新购科研业务用车必须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相应的计划(包括车型、排量等指标)和预算。凡科研项目合同中没有明确购车计划及预算的,一律不得利用科研经费购买车辆。
第七条 申请人购车需经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论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财务部审核,最后由学校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科研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需预留一定比例经费,购买每年的商业保险,其中三责险赔付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上牌照或过户需借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用车单位出具证明,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到党政办公室借取。所有科研业务用车,必须在武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照手续。
第十条 科研业务用车单位凭购车审批文件、科研项目合同、购车合同或捐赠协议、购车及购置税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然后持相关材料到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存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章 科研业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业务用车单位必须成立车辆管理小组,由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对本单位车辆管理负领导责任,车辆使用人具体负责车辆的使用与管理,对车辆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业务用车单位的车辆管理小组,应制订本单位科研业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与使用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进行车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车辆使用管理严谨合规、节约高效。
第十四条 科研业务用车的使用费用(包括维修费、保险、ETC、燃油费等),财务部依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车辆信息清单,从相应的项目经费中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业务用车应在车身喷涂“武汉大学科学试验用车”字样,并在武汉市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肃用车纪律。科研业务用车仅限于科研业务使用,不得公车私用或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车辆。
第四章 科研业务用车的处置
第十七条 科研业务用车使用年限,依据科研项目合同以及关联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由车辆使用人将车辆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九条 回收的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处置,回收车牌号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车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留的业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
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9月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