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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设备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大设函〔2020〕21号)
时间:2021-11-10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339

 

武大设函〔202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规范处置流程,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20〕15号)、《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设备。

第三条 设备资产处置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设备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所有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设备需权属清晰、真实准确;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已达报废年限但尚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应先调配后变卖、先校内后校外进行处置,以优化学校资源配比;未经批准处置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 设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 拟处置的设备须满足的条件有:

(一) 长期闲置;

(二)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三) 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的;

(四) 因技术指标、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的;

(五) 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六) 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七)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设备;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设备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依审批权限,逐级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批,按批复结果实施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废旧设备报废、报损年限参考《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对高校固定资产制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十条 学院(系、部)设备管理员通过“武汉大学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经学院(系、部)审核后,根据拟处置设备的账面原值限额,逐级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设备资产的处置申请与审批的权限如下:

(一) 一次性处置单台40万元或批量100万元以下的设备,学院(系、部)申请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批;

(二) 一次性处置单台在40万元(含)或批量100万元(含)及以上的设备,学院(系、部)申请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设备按照《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20〕15号)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电梯等,有行业处置要求的设备,如涉密、含源、含辐射装置、车辆等的处置,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同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备案。

第三章 设备的报废、报损

第十四条 设备的报废、报损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或者非正常损失,需按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根据报废审批的结果,安排上门回收时间。工作人员现场回收时,与各学院(系、部)管理员履行现场清点、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设备处置分为现场处置和集中处置两种形式。对于体积较大、质量较重、搬运成本较高、搬运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设备进行现场处置;其余设备均回收至学校废品仓库,并按照定期回收、分类仓储,双人双锁的管理模式,每年集中处置1-2次。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废旧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组成,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具体负责废旧设备的拍卖工作。小组的职责与具体工作是:

(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负责遴选报废处置优质商家库,原则上每两年遴选一次,实行优胜劣汰、合理流动;负责处置设备的现场踏勘、残值评估;研究决定处置方式和处置流程;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竞标信息的发布、接受竞标报名、审核竞标文件;协助设备管理单位办理废旧设备拍卖后的转运、缴款等工作。

(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并监督处置过程;进行投标商家的抽取。

纪委监察部负责废旧设备处置过程的廉政监察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报废设备拍卖处置流程。

(一) 召开预备会议。处置工作小组对拟处置废旧设备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的实际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商家数量、保证金额度、开标时间等内容;

(二) 残值评估。处置工作小组根据拟拍卖处置的废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行情共同商议、测算残值;对于处置量较大的废旧设备选择第三方进行残值评估。

(三) 投标商家抽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报废处置优质商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投标商家。

(四) 竞标信息发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抽取的商家发布竞标信息,并会同使用单位逐一安排商家、背靠背进行标的勘察。

(五) 保证金管理。投标商家将保证金打入学校财务公共账户,完成废旧设备拍卖处置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保证金退还业务。

(六) 召开开标会议。处置工作小组参考评估价格确定竞标底价。最高竞标价格者中标,若竞标价格低于底价则此次开标无效。处置工作小组将重新抽取新的竞标公司再次组织开标,直至处置工作完成。

(七) 清运废旧设备。中标商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废旧物资处置协议》,在3个工作日办理缴款手续后,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商家完成现场拆除、清运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无残值回收的设备报损处置,根据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同时,按照《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武大设字〔2017〕16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设备的捐赠

第二十条 设备的捐赠是指设备资产对外以无偿的形式变更所有权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部)按照设备处置报批流程办理捐赠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捐赠流程。

(一) 受赠单位提出捐赠申请。

(二) 学院(系、部)研究同意对外捐赠设备后,拟定捐赠途径、方式、设备清单、交接程序、联系人等内容,形成捐赠报告。并办理捐赠手续。

(三) 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同意后,确定可进行捐赠的学院(系、部)和设备清单。

(四) 学院(系、部)清点、整理拟捐赠的设备,与受捐单位办理好货运与交接工作。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捐赠设备的接收函,作为相关账务处理凭证。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废处置所得收益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完成上缴,全额进入学校“变价处置收入”专户。处置成本从该专户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设备处置结果进行账务核销,并将核销结果定期报财务部办理下账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9月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