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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21〕2号)
时间:2021-11-10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449

 

武大设字〔2021〕2号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1年1月13日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科厅〔2015〕4号)以及《武汉大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密等特殊要求以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为50万元及以上的,均应对外开放共享;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自愿对外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指学院(含独立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测试服务,用于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的行为。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收费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协调与管理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学院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对外开放共享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须纳入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费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收取测试服务费,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

第六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流程。学院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并参考市场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拟定各台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草案,经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财务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外价格和校内价格。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校内价格按校外价格的50%收取。

科研课题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收费对本课题组实行优惠或减免。如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部用科研经费购置,对该课题组免收测试服务费;如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部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则相应地按投入经费的比例免收其测试服务费。

第八条 收费价格制定。校外价格,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

(一)设备折旧费;

(二)设备维护、维修费;

(三)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四)实验耗材费;

(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六)税费及其他。

 

第三章  收入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约、使用、登记、结算、统计等,均通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学院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校内收入部分设“大仪开放共享校内服务收入”专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校外收入部分设“大仪开放共享校外服务收入”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校内、外用户实际使用的测试费进行结算。

校内用户通过结算单方式转账结算,不开具收费票据;校外用户通过转账或现金缴纳的方式结算,由学校财务部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一)服务收入的校内收入部分,全额返还学院统筹,用于学院大型仪器日常运行,包括水、电、气、房屋占用、实验消耗、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升级改造、人员培训等。

(二)服务收入的校外收入部分,参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学生和外聘人员的劳酬、机组人员绩效等。机组人员绩效由各单位根据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果及用户评价,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公共服务条件平台根据平台运行实际,另行制定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分配方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经费的使用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该项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