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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贴办法(试行)
时间:2012-04-15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20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使现有大型仪器设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开放补贴),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补贴,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站,发布纳入学校开放共享补贴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清单(以下简称入网仪器)。40万元以上可共享并有专人管理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成为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入网仪器,学校定期对入网仪器目录进行更新。

第三条 开放补贴仅限于资助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的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纵向科研)。研究生、本科生也可使用开放补贴,但必须通过指导教师申请并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章 开放补贴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或者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下载《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五条 申请人认真填写《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请使用开放补贴,需要导师在《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申请表》相应栏目签字,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开放补贴的使用取得实际效果。

第七条 申请人一学年限申请一次,每年九月初学校开始受理开放补贴使用申请。

第三章 开放补贴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类整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申请表》,每年9月底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评审,确定资助额度。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布评审结果,发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使用通知》。

第十条 开放补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40000元,申请人按照1:1配套投入。

第十一条 开放补贴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延长半年,过期经费不予保留。

第四章 开放补贴使用及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使用通知》按时到财务部办理自筹经费转账手续,将自筹经费转账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账户。自筹经费到账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申请人发放大型仪器上机及结算卡,并按11配套后测试费总额转入上机及结算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凭大型仪器上机及结算卡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注明开放上机卡号并签字;机组人员按照实际使用机时与收费标准在上机及结算卡上核减等量测试费用并签字

第十四条 每年五月、十一月机组持使用记录本与申请人上机及结算卡复印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将测试费转账到各机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每学年末,申请人将上机及结算卡、结题报告(结题报告见附件二)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获得成果(包括论文、奖项、专利等)交与大型仪器设备机组汇总。

第十六条 入网仪器测试服务收入的30%用于机组人员的劳务费,其余70%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水电、功能开发等。

第十七条 凡得到开放补贴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文和成果鉴定中需注明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Large-scale   Instrument And Equipment Sharing Foundation of Wuhan University”的字样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凡使用开放补贴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上的奖励申请人,经专家确认后,申请下一学年度开放补贴可减少收取20%的配套经费;在本学科一区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并注明由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支持两篇及以上的申请人,经专家确认后,在申请下一学年度开放补贴时可减少收取15%的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未完成结题报告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暂停一年申请开放补贴。

第二十条 入网仪器机组应切实做好大型仪器开放服务工作,不得无理由拒绝他人使用入网仪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对入网仪器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服务质量不好、用户评价差的机组,学校将终止其入网仪器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和机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开放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经费,如有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处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