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管共用、以机养机、持续发展的目的,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21〕2号)等相关文件及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仪器设备由学院负责统一调配、使用,设仪器设备专职管理员,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等部门规定的仪器设备登记、使用和维护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院所有仪器设备应开放共享,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学院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的需求。
第二章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由修购项目、双一流项目等学院经费购置的可公用的仪器设备。主要指由学院筹措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机房)、数码相机、全站仪、水准仪、GPS接收机、无人机、光谱仪等设备。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大学及遥感信息工程学院关于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具体的仪器设备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认真做好所分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开学初和放假前必须认真做一次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突发或存在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请检查和维修。对于其他临时性展示、实验、测试工作应协调有序。
第七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漏电等工作,如有问题,责任到人。
第八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实验内容记录,以及技术资料的建档工作。
第九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工作,并积极配合本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加强设备管理责任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维护能力。
第十一条 每学年学院组织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等,并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章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学院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凡没有统一定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上实行学院统一管理、收支分离、集中核算的原则。所收仪器设备使用费用由学院统筹管理,主要用作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室运行的耗材、实验技术人员加班劳务费以及实验室管理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由实验中心编制,暂按附表一执行,如有变化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与学院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使用仪器设备,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须事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因特殊原因需无偿提供使用的,必须事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学院尚未确定收费标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明确使用内容、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因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费用,学院内人员和院外人员因科研项目使用仪器设备按附表一收费标准使用,教学用途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学院内人员不得以教学、实验或科研为名义将仪器设备转租给院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相关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按院外人员收取费用或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 对学院内部人员因科研和工程项目需求使用仪器设备一次借用数量进行限制,保证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具体限制数量按附表一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仪器共平台,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或科研,应在网站上预约申请,经同意后,作为使用人与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办理租借手续,并填写《武汉大学遥感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表二。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与租借人应对所租借的仪器设备及配件进行逐一检查,以确保仪器设备及配件工作正常。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应在实施实验前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实验、科研,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通过的人员负责操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三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故障,使用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当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使用人负责维修或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人操作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使用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期满归还仪器设备时,使用人与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并填写归还日期,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递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收取和入账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能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更换部件;如确有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专家论证,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使用期满后,应恢复原有状态,所需的拆改及恢复的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应承担设备租用期间的使用维修和损坏维修费用,租用期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者,由使用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不按仪器设备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仪器设备管理员有权拒绝出借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并将其加入黑名单。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考核
(一) 实验中心负责有偿使用的仪器设备之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以及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核算工作量的凭证之一;
(二) 实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工作。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结果可作为对其中的大型仪器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对大型仪器操作人员核算工作量的凭证之一,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奖惩
(一)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学院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等技术培训方面优先考虑;
(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如拒不承担学院安排的开放共享等任务,将予以调岗等;
(三)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仪器设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和武汉大学已有设备管理规定的,必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优先执行国家、省和学校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