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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大设函〔2020〕23号)
时间:2021-11-10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293

 

武大设函〔2020〕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中 “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的规范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确保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高效使用,根据《武汉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武大字〔2018〕26号)、《武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武大财字〔2015〕74号)、《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武大设字〔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属 “双一流”建设项目中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项目类别。学校校级财力、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出资建设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是为学校促进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核心竞争力而设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建设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培育学科所需,引进人才科研急需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一般为通用50万及以上、专用100万元及以上,重点购置200万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并且需服务于专业学科共用,面向学院或专业领域开放,依托学院统筹管理。

第五条 学校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优化配置、注重效益”的原则组织“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以及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科研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对“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建设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制订三年滚动计划以及年度计划方案;按照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执行预算,会同财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做好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是“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经费使用、项目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与指导,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建设。各学院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经过科学决策后,每年6月将单台件通用设备50万元及以上、专用设备100万元及以上,按三年滚动计划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库资源。

第十条 项目立项。每年年底,“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召开答辩评审会议。以项目库为基础,结合各学科科研工作实际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立项。

第十一条 计划编制及论证。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经费额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学院编制项目执行计划,科学制定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核心绩效指标及资金支出预算等内容。同时,组织专家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执行预算原则上不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条件变化必须调整的项目,须经过学院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执行。各学院需严格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切实保证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学校“双一流”建设规范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各学院要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范围主要为仪器设备购置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于未完成资金执行进度要求的项目资金,学校将予以回收,纳入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评价。学校开展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审计与效益考核工作,从使用率、开放率、共享率等方面综合评价学院项目建设情况与管理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后补助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未达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要求的,将由学校根据实际进行实物调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9月2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