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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4-15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1519

武大资字[2003]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文)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大型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

        (一)单价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十万元,但属于国家科技部规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全校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挖掘现有大型设备潜力,重视大型设备维护保养,充分发挥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购置大型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大型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武汉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包括:

        (一)申购仪器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教学任务、科学研究的必要性;

        (二)申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申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周边的环境及辅助设施安全、完备程度;

        (四)配套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费的来源;

        (五)校内、外共享方案;

        (六)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第五条  按购置大型设备所需金额,组织由3——7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对大型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专家论证:

        (一)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设备,由院(系)主管负责人组织论证,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参加;

        (二)40万元(含)——160万元(不含)的大型设备,由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组织论证;

        (三)16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

    第六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照《武汉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第七条  校内自制大型设备,研制前除了要与购置新仪器设备同样论证外,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性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第八条  大型设备到货前,学院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场地的清理和水、电等设施及环境的建设。

    第九条  四十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和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验收;四十万元以上(含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组织跨学科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条  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大型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资产管理部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配合厂家进行安装调试,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附、配件并进行技术测试,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后,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机操作。要建立大型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要建立大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将大型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维修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加强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仪器设备管理状况。

    第十三条  大型设备原则上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非正常因素导致大型设备损坏时,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大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运行维修费不低于购置费6%的规定,设立“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基金”。

    第十六条  大型设备的报废处理按《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武 汉 大 学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