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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管理实施细则解释
时间:2012-04-15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2024

下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部、科技部、社科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共同讨论了《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广泛讨论,结合武汉大学的实际情况,形成如下意见: 

1、各单位应根据文件要求成立公车管理小组,并将公车管理小组名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单位公车管理小组由3-4人组成,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及安全协管员。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车管理办法及日常安全管理和车辆年审工作

 

2、各单位公车管理小组尽快与公车管理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公车管理责任人、公车管理小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一份,公车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单位公车管理小组要及时与新的责任人重新签订安全责任书。

 

3、科研课题经费购置公车时,课题负责人应首先与本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要明确申请购置的公车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意到期后由学校统一处置,同意每年购买学校规定额度的第三责任保险。

 

4、关于购买第三责任保险: 

1)《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之日(2008年10月13日)后利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公车,在财务部支付购车款时,一次性将5年的第三责任保险费(每年按2000元,共计10000元,到期后多退少补)转入学校指定专用账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明细台帐并监管使用。各单位公车管理小组督促公车使用人每年购买第三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责任险保费从专用账户中扣除,未购买或购买不达学校规定第三责任险标准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直接从专用账户中按学校规定的标准购买第三责任保险。

2)在《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文之前,科研课题经费购买的公车,每年由各公车管理小组督促公车使用人购买不低于学校规定额度(50万元)的第三责任保险。

3)学校其他公车购买商业保险一律参照《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之规定标准执行。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公车购买第三责任保险进行监督。各单位购买保险后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签字盖章后财务部方能报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登记表对购买保险情况进行登记。

5)建议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保险公司。

 

5、关于科研课题经费购置公车的处置: 

1)在《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发文之后购买的公车,公车使用满5年后(以新车上牌时间为准),由各公车管理小组督促公车使用人及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程序进行处置,课题组成员可优先购买,但只准个人购买,且不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公车管理小组协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相关证明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2)在《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发文之前购买的公车,现公车使用已满5年的,由各公车管理小组督促公车使用人及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的确定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目的。课题组成员可优先购买,但只准个人购买,且不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公车管理小组协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相关证明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6、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各公车管理小组协助交管部门及时处理。如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及时通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