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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4-15发布者:本站编辑点击量:1592

一、总则

    第一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实验室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为了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依靠学校教师和技术人员力量,自行设计、改造或独立组织制造的教学及科研用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范围:根据创新实验方法的需要而进行改造的实验设备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实验教学设备或通过组装能开发学生思维和动手能力特定的实验教学装置;国内外市场上虽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实验教学经费的仪器设备;通过修旧利废,重新开发再生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项目经费和立项

    第三条  学校从每年的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资助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立项。积极鼓励院(系)配套资金支持自制实验仪器的开发研究。

    第四条  申请立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申报单位应填报“武汉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提出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研究内容,阐明该项目的目的、申请金额、预期效益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第五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先由院(系)自行评审,经实验室主任、主管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

    第六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主要原则为: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实验项目;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实验项目;投资小见效快,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项目申请表”及各院(系)领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申请项目及其经费预算,同时提出“项目立项计划”,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后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成立项目计划进行分配。经费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计划时间组织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三、检查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中期,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告原因及重新估计完成时间。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取消该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应填写“武汉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验收鉴定书”,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进行评定验收。

四、鉴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通过鉴定合格,学校将承认其相应的成果,对该项目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在职称晋级中视为取得同等水平的科研和教学成果;对于优秀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学校将对参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可以与企业合作生产推广,凡耐用期在三年以上,单台价值超过800元以上的,必须及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以项目决算费用和目前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等参考依据估算、认定该仪器设备的实际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帐、卡的增值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当使用期完成后,需调拨或报废时,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手续。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00五年四月八日